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0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