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贵德天露良**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王**与贵德天**有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贵德天**有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贵德天**有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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