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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贵德天**有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贵德天露良**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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