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贵德天露良**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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