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贵德天露良**限公司、张**、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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