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限公司与被告欧亚、范**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以需要核实欠款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限公司撤回对欧亚、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限公司负担,余9150元退还青海煜展东风汽**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