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申**、陈**、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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