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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张**,陈**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谢**与被告张**、陈**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辨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一、申请人张**与谢**从未发生经济关系,二、申请人张**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乐都区,经常居住地也不在乐都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与被告张**于2015年2月4日签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约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谢**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的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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