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海创新建设工程**公司和被上诉人**责任公司、青海**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创新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7日以三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2574.8元,减半收取1287.4元,由上诉人青海创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身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