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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与原审第三人周*自愿达成由蔡**一次性支付周*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矛盾争议就此了解的和解协议后,蔡**遂于2016年4月27日以“申请人和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一案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2、准许原审原告蔡**撤回起诉;

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50号行政

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减半收取50元,由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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