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行**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移民安置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青海行**限公司发出预收诉讼费通知,但原告青海行**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预收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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