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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任公司与互助土族**镇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互助土族**镇砖瓦厂向广厦建**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供应红砖数量及欠款的基本事实不清,直接采信结算单复印件证据不当;对于互助土族**镇砖瓦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互助土族**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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