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省气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24元,减半收取16212元,由原告青海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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