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来召兄因与被上诉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来召兄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