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守**限公司与被告张*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守**限公司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3003元,由原告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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