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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2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兰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葛**、辩护人张**,被告人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辩护人张*,翻译人员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进入本市五四大街城西区区政府五楼501办公室,盗得任某某的现金6000元。

2、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进入西宁市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9楼农工党市委会办公室,盗取赵*现金9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任某某、赵*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间科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系聋哑人,且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进入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的西宁市城西区区政府办公楼五楼,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楼道放哨,被告人杜某某进入501办公室,盗得被害人任某某的现金6000元。

2、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进入西宁市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9楼,由被告人杜某某在外放哨,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农**市委会办公室,盗取被害人赵*现金9000余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任某某退赔6000元,向被害人赵*退赔9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在被网上追逃后在四川省广元市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家岭派出所民警抓获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任某某、赵*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日二被害人财物被盗的事实;

3、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进入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的西宁市城西区区政府办公楼五楼,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楼道放哨,被告人杜某某501办公室,盗得现金6000元及同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进入西宁市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9楼,由被告人杜某某在外放哨,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农**市委会办公室,盗取现金9000余元的事实;

4、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在本市五四大街城西区区政府五楼501办公室及西宁市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9楼农工党市委会办公室实施盗窃的事实;

5、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6、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家属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害人任某某退赔6000元,向被害人赵*退赔9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均系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采信。二被告人系流窜作案,不宜落实监管措施,不应适用缓刑,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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