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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谈丽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因其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谈丽*自愿达成了由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谈丽*补偿费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的和解协议,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湖北新南洋**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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