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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安**、石海军、安**、孙某某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宁**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石**、安**、石海军、孙某某、安长鹏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青0104刑初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抗诉机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抗诉机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撤回抗诉决定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4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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