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9日以该案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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