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青海祥**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祥**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祥**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青海省**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祥**有限公司的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46元减半收取7973元,由原告青**售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973元,退还原告青**售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