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青海龙**有限公司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与湟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百盛联合**青海分公司与郎**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宣达**公司与湟源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湟*鑫海**有限公司、张**与被告薛**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甲与韩*乙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青海**限公司、刘**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青海西**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兰县博**限责任公司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新**有限公司与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