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韩**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同一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