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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甲与韩*乙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韩**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同一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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