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白**、青海金**限公司、青海龙**限公司、甘肃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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