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青海西**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春诉被告青海西**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于2016年4月25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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