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春诉被告青海西**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于2016年4月25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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