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中,判决结论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退还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