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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盛联合**青海分公司与郎**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中,判决结论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退还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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