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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