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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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