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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因证据因素”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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