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因证据因素”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韦*与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万**限公司与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万**限公司与汲崇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万**限公司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卜**与青海万**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吕**、张**、祁连利**有限公司与张*、哈**砂石开采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巴州镇**委员会诉马*3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伊**与被告杨**、赵**、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也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