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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限公司与四川凯**责任公司西**公司、四川凯**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责任公司西**公司、被告四川凯**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凯**责任公司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青海省辖区,高级法院应管辖标的额为一亿元以上的案件,故本案应由西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凯**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法院有地域管辖权。因四川凯**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青海**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青海省、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为4500万元,属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级别管辖案件范围,应由本院管辖。故四川凯**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凯基**司西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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