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薛**、陈**、甘生庆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薛**、陈**、甘*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薛**、陈**、甘*庆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湟中县甘河滩镇甘河村,为便于该案顺利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执行的(2015)宁执字第00199号执行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薛**、陈**、甘生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指定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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