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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亿**有限公司与叶**、常熟国**有限公司、常熟国**业有限公司、常熟男**限公司、林**、乐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与叶**、常熟国**有限公司、常熟国**业有限公司、常熟男**限公司、林**、乐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乐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本案不应由原告住所地青海**民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或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与叶**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贷款人为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与异议人乐平市**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与本案中《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管辖一致。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根据最**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属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管辖。故乐平市**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乐平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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