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与被告郑**、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于2016年3月16日因双方已经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晁*撤回对被告郑**、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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