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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虞*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5)宁*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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