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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