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铭**有限公司与徐*、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徐*、田*于2016年4月7日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因工程款结算引发的纠纷,系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不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西宁市城西区海宏一号公寓,不在我院辖区,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52元,退还原告海南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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