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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过错,请求判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以需要重新考虑离婚问题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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