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任**、金**、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马**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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