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西**责任公司、杨**、中国人**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责任公司、杨**、中国人**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西宁公**任公司、杨**、中国人**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