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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韩**与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韩**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循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韩**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韩**、韩**要求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韩**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韩**、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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