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海**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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