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省**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被申请人青海**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12月22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青海天**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以需要补正部分证据材料为由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天**责任公司的撤回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青海天**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