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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海省**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省**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被申请人青海**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12月22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青海天**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以需要补正部分证据材料为由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天**责任公司的撤回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青海天**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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