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扎西**、玛沁**龙牧委会与马**、马**、马**、马**、马**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扎**、玛沁**龙牧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马**、马**、马**、马**、马**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扎**、玛沁县**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才让多杰及委托代理人扎西才让,被上诉人马**、马**、马**、马**及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58.5万元的钱款,应由签订草山承包合同的马**等人与合同相对人索南之间主张各自的权利。一审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未对58.5万元钱款所有权、处分权人进行审查,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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