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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三**责任公司与被告代延礼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与被告代延礼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依法减半收1176元,由原告青海**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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