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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被告王*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8月12日在平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2月9日婚生女儿王*乙,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王*乙,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应由我抚养,我不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甲自由恋爱。于2014年8月12日在平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2月9日婚生女儿取名王*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矛盾不断激化致使夫妻感情淡漠。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户籍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不及时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婚生女王某乙未满两周岁,一般随母方生活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婚生女王*乙(2015年2月9日生)由原告文某某抚养,被告王*甲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期间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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