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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森**有限公司与王**、段应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段应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中,程序违法,且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争议的土地上的苗木款是否已经补偿未予查明,属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退还上诉人青海森**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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