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中国太平洋财**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中国太平洋财**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于201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中国太平洋财**司西宁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侯**、中国太平洋财**司西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6元,减半收取6328元,侯**负担3164元。中国太平洋财**司西宁中心支公司负担3164元。剩余6328元及多预交的12656元,合计18984元,退还侯**9492元,退还中国太平洋财**司西宁中心支公司949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