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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限公司与邱**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宁**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司)与上诉人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另案受理的(2015)宁*三终字第436号西宁**限公司与邱**、张*劳动争议上诉纠纷一案,川**司、邱**均不服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5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提起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分两案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本人;西宁**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该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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