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北京华安**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安**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安**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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