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珍诉被告民和绿之**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珍于2016年4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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