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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与马*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乙因与被上诉人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马*乙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马*乙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甲、马*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5元,由上诉人马**、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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