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与被告张**、青海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青海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对被告张**、青海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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